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市转办第十七批信访举报件共计30件(其中来电10件,来信20件)。截至9月21日,已办结19件,阶段性办结11件,未办结0件,现予以公开。
1.南王街道北八甲村菜市场路南一个混凝土搅拌站(无名,老板:包某仁,为三包家村村长)产生严重扬尘污染,伴有噪音扰民。
4.南王街道泊王村228国道边,村碑南侧澳沅机件有限公司院内有非法洗沙,洗沙过程中加的药品污染地下水,伴有扬尘。
7.新港街道道城贸易有限公司院内有一家非法洗沙厂(老板:于某伟),洗沙原料都是盗取的,产生严重的扬尘和噪音,洗沙过程中加的药品污染地下水。
9月12日,蓬莱区政府组织南王街道办事处、新港街道办事处、蓬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等相关部门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信访反映的混凝土搅拌站实为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主要设备于2017年3月拆除。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生产迹象,沙石物料均已覆盖,现场无扬尘现象。
2.信访反应的包某仁所占三包家村碑西南100米的土地为园地,非耕地。现场检查时,所有石料堆已全覆盖,南王街道办事处当场要求其对所占园地的石料进行清理。
3.信访反应的东风搅拌站实为东锋混凝土有限公司,该公司环保手续齐全,按环评要求建设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物料入库储存,同时配备了雾炮、洒水车,对作业区、厂区道路、物料场地进行洒水喷雾;企业自行检测和 2021年9月13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监督性检测报告显示,颗粒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噪声数据均达标。现场检查时,企业已按要求对物料采取覆盖措施,现场车辆运输时存在一定扬尘现象。
4.信访反映的洗沙厂实为马某晖(个人)沙厂,2020月10月1日其租用蓬莱市奥源机械有限公司部分厂地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被蓬莱区南王街道办事处列为“散乱污”企业,责令限期拆除。现场检查时,该沙厂设备已完全拆除,物料均已覆盖,现场未发现扬尘现象。对院内地下水进行取样监测,水质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
5.信访反映的企业为烟台中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底租用原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有限公司(2007年倒闭)废弃车间,进行以尾矿渣为原料的资源再生利用试验。主要工艺为:尾矿渣→水洗→粗筛分→细筛分,生产过程不添加任何药品。2020年9月初开始试验,半个月后试验失败,停产至今。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车间周边未闻到异味,原料全覆盖,现场未发现扬尘现象。2021年9月12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委托第三方对该企业临近的水井进行取样检测,水质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
6.信访反映的混凝土搅拌站实为蓬莱市开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该公司年产24万立方米混凝土项目于2019年7月22日通过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审批,2019年11月通过环保竣工验收。该公司已按环评要求建设相应的污染物治理设施,砂石原料在半密闭仓库中储存,仓库中物料采取完全覆盖措施。该公司购买了雾炮、洒水车,定期对厂区道路进行洒水。2021年9月13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委托第三方对其颗粒物排放及噪声进行检测,数据均达标。现场检查时,企业已按要求对物料完全覆盖,现场无扬尘现象。
7.信访反映的洗沙厂实为烟台蓬莱区道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洗沙原料来自“蓬莱机场二期工程”挖基产生的沙石料。因其相关手续不全,蓬莱区新港街道办事处责令停产至今。该公司洗沙设备均位于密闭车间内,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筛分→洗沙。生产过程中采用湿法作业,物料已全覆盖,现场未见扬尘现象。在压滤过程中加入聚合氯化铝、聚丙烯酰胺,均为污水处理通用的絮凝剂,不属于化工原料。洗沙用水经循环利用,不外排。9月9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周边水井取样检测,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
1.南王街道办事处、新港街道办事处分别对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马某晖沙厂、蓬莱区道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原料、设备进行封存,同时责令其手续未办齐前不得进行生产。
2.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将会同各镇街强化督导检查,督导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及时洒水降尘,降低扬尘现象的发生。
刘家沟镇乌沟沈家村东侧100米左右的无名山,不清楚被哪里的人员进行开山采石,山体西边的山已经被开采成平地,平地现在已经下陷成一个大坑,认为破坏山体,现在夜间还有人员进行开山,并且偷偷拉运石头和山上的沙子,希望禁止开山采石并且将下陷的坑填平;蓬莱市村里集镇上薛家村西侧的河道上有人员建盖3座房屋,认为破坏河流,会导致河流无法正常流淌。
9月12日,蓬莱区政府组织刘家沟镇政府、村里集镇政府、蓬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蓬莱区水务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等相关部门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信访反映的刘家沟镇乌沟沈家村东侧100米左右全部为果园地,无开山采石情况。乌沟沈家村东700米左右有一处历史遗留采石场(坤佑采石场),2018年5月7日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停产。2021年5月,蓬莱区政府启动该采石场恢复治理工作,由文旅集团(区属国有企业)具体组织实施。7月13日,正式进场实施治理工程,截止9月10日已基本完成东侧采坑治理工作,矿坑正在按方案治理中。现场检查时,恢复治理工作正在按照治理设计方案实施,不存在现在夜间还有人员进行开山,并且偷偷拉运石头和山上的沙子的情况。
2.村里集镇上薛家村西侧的河道上确有非法建设的3套房屋,蓬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对违建房屋进行拆除。
1.蓬莱文旅集团按照治理设计方案继续做好坤佑采石场的恢复治理工作,做好已绿化区域的后期养护。
烟台市莱州市沙河镇路旺工业园区内有众多企业,部分企业生产废旧塑料,部分企业夜间喷漆,产生严重异味,附近居民不敢开窗。因督察组进驻,有部分企业躲避检查。
9月12日,莱州市组织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沙河镇人民政府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莱州市沙河镇未设立路旺工业园,反映的路旺工业园区为乡镇合并前的原路旺镇驻地周边区域。区域内现有企业37家。其中,塑料深加工企业4家,环保手续齐全,生产中加热、挤出工序产生有机废气,均配套UV光氧处理设施;装载机生产企业2家,1家为整机生产,环保手续齐全,喷漆工序产生有机废气,配套了水帘+过滤棉+光氧+活性炭处理设施,另外1家为整机组装,无喷漆工艺,不纳入环评管理;塑料机械制造企业25家,不纳入环评管理,切割、焊接工序有废气产生,配套烟气处理设施;废旧塑料回收企业6家,不纳入环评管理,主要工艺为分拣-打包,无废气产生。
今年以来,通过市镇村巡查、昼夜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取缔1处废塑料非法加工点、1处非法喷漆点。9月12日-13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走访、夜间巡查、无人机航拍、重点抽查的形式,对该区域进行了深入排查。现场抽查企业12家,其中,塑料机械制造企业5家,均正常生产,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装载机生产企业1家,组装工序正常生产;塑料深加工企业3家,均未生产;塑料回收企业3家,均正常生产。排查过程中未发现生产废旧塑料和夜间喷漆行为,未闻及异味。
1.2012年大北农种猪场在罗峰街道石门孟家村南山坡建厂,养猪场在铁夼村上游河道里修建两道拦河坝,将日常产生的猪粪猪尿囤积在坝内,每逢大雨,动用挖掘机将拦水坝挖开,将所有污染物一并冲入铁夼村水库,然后流向招远市界河流域(铁夼村为界河发源地)。
9月12日,招远市组织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罗峰街道办事处、齐山镇政府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烟台大北农种猪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生猪、种猪的养殖与销售,2013年开工建设,2015年年底正式从事生猪、种猪的养殖,养殖废水用于周边种植区灌溉,环保审批验收手续齐全。大北农公司的养猪场位于罗峰街道石门孟家村南山坡,为防止汛期或突发情况废水流入下游河道,养猪场在污水处理设施下游建设2处拦水坝,未发现“将日常产生的猪粪猪尿囤积在坝内,每逢大雨,动用挖掘机将拦水坝挖开”现象。2021年7月19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因养猪场涉嫌养殖废水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1旱作标准限值用于农灌,依法启动立案调查。同时因下游铁夼村红花涧水库(该水库位于界河流域最上游)水质检测指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水质标准要求,责令养猪场对污染水体开展治理。8月18日,养猪场与烟台云沣生态环境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治理合同,目前治理方案已编制完成,正在采购治理设备。9月12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养猪场下游2处拦水坝和红花涧水库分别提取水样检测,结果显示,拦水坝水质检测指标均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1旱作标准限值,红花涧水库水质检测指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水质标准要求。经初步调查分析,红花涧水库水质超过Ⅴ类水质标准与今年强降雨造成部分养殖废水溢流进入水库有关。养猪场现已对拦河坝进行加固加高。
2.经对铁夼村山峦进行无人机航拍,并针对疑似点位进行地面核实,未发现有新盗挖松树的痕迹,不存在举报人所说的满山疮痍现象。根据公安局7月立案调查的《铁夼村东山松树被盗案》,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于2020年10月在铁夼村东山盗挖松树2棵,2021年6月底伙同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铁夼村北山盗挖松树1棵。目前,姚某某已于2021年8月12日被逮捕,杨某某于2021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正准备呈请批准逮捕。
招远市责成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罗峰街道办事处、齐山镇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1.鉴于红花涧水库周边生态系统可能受到损害,委托有资质鉴定评估机构启动生态损害鉴定评估,根据鉴定评估结果开展后续工作。
3.加强对养猪场治污设施运行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督促加快治理设施采购进度,确保9月底前设备到位后立即开展治理工作。
4.在重点区域不断完善森林资源实时监控、遥感监控与林长巡查相结合的森林督查机制,结合2021年打击毁林专项行动,加大巡查力度,拓宽涉林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严厉打击各种涉林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
9月12日,莱州市组织虎头崖镇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村中心未设立垃圾房,村周边设有四处垃圾收集点,每处放置4个垃圾桶。收集点存在垃圾未入桶、清运不及时、有异味等问题。
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工业园山海大街7号,烟台汶骏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生产噪声及犬吠声扰民,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抹布等危险废物未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也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导致生产废气严重污染环境。
9月13日,牟平区组织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牟平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烟台汶骏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生产噪声及犬吠声扰民”问题,部分属实。烟台汶骏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位于牟平区姜格庄工业园山海大街7号,环保手续齐全。主要从事打印机外壳、汽车配件、充电器外壳等注塑生产,原料为PC、PP、ABS,设计年产量100吨/年。该公司注塑机、作业时产生噪声,现所有生产设备均安装于车间内。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牟平分局委托第三方对该公司的厂界噪声现场进行了检测,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Ⅱ类标准。
2.“产生的废机油、废抹布等危险废物未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也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问题,部分属实。该公司注塑机生产过程中每年产生少量废润滑油,已建设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2020年11月24日,与烟台市牟平区万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合同,计划今年年底进行转移处置。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含油抹布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处置。该公司已于2020年6月11日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87A001X),有效期至2025年6月10日。该公司主要废气来自于注塑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每台注塑机均安装了废气收集罩进行收集,废气集中收集后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建立了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记录,现场检查时废气处理设施能够正常运转。9月13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牟平分局委托第三方对该公司排放的废气进行了检测,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牟平分局将加强经常性地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稳定可靠运行,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举报人反映针对编号为X 信访件,碧桂园已经将临时道路拆除,但是拆除后该区域仅用绿网覆盖裸露沙土,并未如回复中描述的恢复地块绿化功能。
9月12日,海阳市组织辛安镇政府、自然资源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信访反映的“碧桂园已经将临时道路拆除,但是拆除后该区域并未如回复中描述的恢复地块绿化功能”问题,部分属实。8月29日,接到编号为X 信访件后,辛安镇政府已责令开发商海阳鸿辉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整改,对临时道路进行了破除和场地整平,种植草种以恢复该地块绿化功能半岛.体育综合,并覆盖密目网,防止产生扬尘,8月31日问题整改完成。到9月12日,该地块90%绿化草已长至3、4公分,绿化功能正逐渐恢复,剩余部分地块草种长势较差。
9月12日,招远市组织毕郭镇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黑都泊村地界内未发现乱采乱挖土地、加工沙石的行为,也未发现相关设施设备,仅有2处动土作业点。一处为邢某久在自己种植大姜的承包地内挖建存储大姜的地窖,该姜窖长15米、宽25米,占地约0.56亩,现已完成泥土回填恢复耕作层。另一处为董某敏在该村村南进行养殖场场地平整,养殖场占地7086平方米,已办理养殖用地手续,产生的土方堆存在场地内。2人均非黑都泊村村干部,2处点位不存在乱采乱挖土地、加工沙石行为,未发现加工沙石设施设备。经对黑都泊村所有的常住人口入户走访调查,都反映本村不存在乱采乱挖土地、加工沙石现象。
1.举报人对X2SD1信访件调查核实情况的部分内容存在异议。 (1)“2014年至2021年8月,氰化尾渣累计利用295万吨,高硅尾渣累计产生量98.76万吨”。举报人称,鸿诚环保不仅从山东黄金接收尾矿(产生量40多万吨/年),而且从招远几家金矿接收尾矿,2014年至2021年8月氰化尾渣累计利用量应远超295万吨。(2)“在对填埋场HDPE防渗处理后,按照一般工业固废开始填埋高硅尾渣,共回填高硅尾渣15.9万吨,2016年7月结束回填并覆土植绿”“土山镇方泰金业西侧土地,使用焦家金矿选矿厂的滤后尾砂(无氰化工序,产生的尾砂为Ⅰ类一般工业固废)进行回填”。 举报人称,金仓街道于早年填埋,属于二类固废,并不允许填埋,未覆土植绿,填埋场也未做HDPE防渗处理。投诉人称,土山镇填埋位置在西侧1000亩地,回填的并非尾砂,而是高硅尾渣。
9月12日,莱州市组织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自然资源局、土山镇政府、金仓街道办事处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调阅生产台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自2014年至2021年8月,莱州市鸿铖矿业环保开发有限公司共接收10家企业氰化尾渣约302万吨。其中含山东黄金冶炼有限公司170.1万吨,中矿金业股份有限公司97.2万吨,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金翅岭金矿8万吨,招远市河西金矿17万吨。截至目前,企业已利用氰化尾渣约295万吨,尚有库存约7万吨。
2.调阅施工过程照片和相关财务账目,莱州市鸿铖矿业环保开发有限公司在向仓西村西南填埋高硅尾渣前,铺设复合防水板、复合土工膜(HDPE)等防渗材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2021年7月废止)和现行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均未规定Ⅱ类固废不允许填埋。2016年7月鸿铖公司在回填结束后覆土植绿,目前复植的黑松及自然生长的野草均长势良好。9月14日,莱州市委托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填埋场地表水、地下水及周边土壤取样检测,结果尚未出具。
3.莱州市于8月30日委托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土山镇方泰金业西侧地块回填料挖掘取样。9月14日莱州市又委托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对该地块回填料和土壤进行挖掘取样,结果尚未出具。
4.回填场地位于土山镇西侧,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设施农用地、其他草地。2011年7月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性质为国有出让工业用地。
1.其于2021年1月份在山前村“票棚沟”山,挖沙取土 。另外该村“皮子窝”、“东小山”等山岚都属于省级公益保护林地,也都被破坏,水土流失严重。
3.王某仕于2020年9月份在我们山前村北河地块非法挖沙取土,严重破坏土地耕作层20亩以上,土地耕作层破坏1米以上。
9月12日,牟平区组织水道镇政府、自然资源局、水务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牟平分局、农业农村局、砂石办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信访反映的“山前村党支部王某仕在票棚沟山,挖沙取土。另外该村皮子窝、东小山等省级公益保护林地被破坏”问题,部分属实。(1)栗棚沟山挖砂取土问题。无证据表明王某仕2021年1月份在此挖砂取土,但存在王某平毁林问题,2020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王某平作出行政处罚(烟牟综执罚字〔2020〕L00040号),责令补种树木393棵,罚款418.59元。现场已植树恢复。(2)皮子窝公益林破坏问题。该处为省级公益林,现场存在采挖痕迹。2019年8月,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走访村民调查,采挖时间大约在2018至2019年,但均表示不清楚何人所为,所以未能确定违法责任人,现场已植树恢复。(3)东小山公益林破坏问题。该处为省级公益林,现场存在采挖痕迹。2019年8月,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此处为该村民姜某强在2017年左右所为,其因触犯刑律现在莱阳服刑,现场已栽植黑松完成恢复。
2.信访反映的“王某仕在山前村河道(午极河)非法挖沙”问题,部分属实。2020年7月30日,经水道镇山前村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对村东河道进行清淤,利用清淤河道的砂土拟建设猪棚(乡村振兴项目),并上报水道镇党委政府审批。2020年9月11日,水道镇同意并要求山前村于2020年10月20日前清除午极河山前村河段内所有杂草、树木、土堆及多余渣土,以保证行洪安全。2020年8月31日,王某全未经水道镇同意先行进入午极河山前村段作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烟牟综执罚字〔2020〕S00024号)。2020年9月16日,水道镇召开两委会议,同意山前村将河道清淤挖出的砂土用于猪棚建设。2020年9月17日—10月10日,山前村村委组织对河道进行了清淤,期间共清出4000余立方米砂土,其中1000余立方米用于猪棚建设(乡村振兴项目),剩余部分备用于乡村连接路段硬化和后期两个猪棚建设。
3.信访反映的“王某仕在山前村北河地块非法挖沙取土”问题,不属实。信访反映地块于2020年10月12日办理设施农用地申请备案,准备建设养猪场,建设方为烟台市南小洼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属山前村村委会所有),该养猪场计划建设4个猪棚,全部为耕地。河道(午极河)清淤产生的砂土堆放在此处,无证据证明王某仕在此处存在挖砂取土行为。
4.信访反映的“王某仕把养猪场粪污直接排放到耕地上、水库里”问题,部分属实。信访反映养猪场有2个:(1)烟台市山前生猪养殖公司(乡村振兴项目),位于山前村北侧,法人代表为该村党支部王某仕,主要从事合同猪饲养,存栏量约1600头,于2020年11月办理了环保备案手续,建有2个养猪棚,每个猪棚西侧均建有2个污水收集池,养殖粪污收集于污水收集池内,用于村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还田利用。(2)侯某友养猪场,位于山前村南侧,之前为水道镇山前村党支部王某仕所有,2021年2月,王某仕将养猪场转让给侯某友,主要从事合同猪饲养,存栏量约1100头,2017年12月办理了环保手续,建有1个养猪大棚,在猪棚南侧建有1个污水收集池和1个堆粪场。该养猪场采用干湿分离机将粪污干湿分离后,运至村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还田利用,养殖污水集中收集于污水收集池内,用于村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农田灌溉。现场发现,烟台市山前生猪养殖公司用罐车将猪场的粪污运至水库南侧,浇灌杨树林地,粪污溢流至水库周边。
1.水道镇政府、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将加大日常检查巡查力度,对擅自破坏林地、挖砂取土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2.水道镇政府、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牟平分局、农业农村局要求侯某友养猪场加强管理,规范使用粪污存储设施,产生的粪污还田利用、不得外排。
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牟平分局对烟台市山前生猪养殖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责令该养猪场立即清理水库周边的粪污,目前已经清理完毕。
9月12日,牟平区组织高陵镇政府、农业农村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牟平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信访反映的“猪瘟的死猪、病猪,大量未做无害化处理,直接埋在村里的山坡上”问题,不属实。群众反映的养殖户业主为该村村民曲某红,属于自繁自养,现处于养殖状态,建有2个养殖小棚,目前,生猪存栏188头,未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2020年4月,牟平区动物疫控中心在组织对全区养猪场(户)进行监测时,发现高陵镇冰流旺村曲某红养猪户所饲养的猪出现死亡,根据实验室检测和临床诊断,怀疑为某种猪传染病。为防止该猪病的传播,保护全区养猪业发展,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在做好该养猪户工作并按规定给其一定补偿后,立即组织对该户所饲养的20多头猪(含母猪和育肥猪)全部予以电击扑杀。对于扑杀后的猪,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采取就近掩埋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在运输途中造成疫情传播。区农业农村部门与高陵镇政府经现场筛选,确定在距离附近村庄、养殖场及水源等都在1000米以上的一处荒坡作为处理地点,并严格按照《处理技术规范》进行消毒和掩埋处理。
2.信访反映的“该村地处高陵水库上游山区水源涵养地,对水源地有影响;养猪场就座落在村民自来水水源井旁边”问题,不属实。经查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复函》(鲁环发〔2010〕124号),该养殖户不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其周边有2处村饮用水水井(最近1处直线处在其北上坡位置距离约70米,饮用水水井保护范围是半径30米内)。9月12日,烟台市牟平环境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对冰流旺村自来水进行了采样,检测结果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中Ⅲ类标准。
3.信访反映的“大量粪污及其他废物,污染村庄和下游水库;养殖场异味严重”问题,部分属实。该养殖户配套建设了畜禽粪污收集池和粪便暂存场所,存在雨污分流不彻底、部分养殖粪便堆放在粪场外、有少量粪污外流的情况,有异味产生,未发现有养殖污水排放至村庄和下游水库的问题。
1.针对该养殖户存在的雨污分流不彻底等问题,区农业农村局、高陵镇政府责成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已经整改完成。
2.因当前生猪市场价格不景气,该养殖户表示计划于2021年12月15日前分批次将存栏猪处理完毕,以后不再饲养。
3.下步,高陵镇政府、区农业农村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牟平分局等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的非法排污等问题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团旺镇中埠后村,村主任滕某有两台摘花生的机器,在村西侧厂房外空地处摘花生时尘土飞扬,摘花生机器使用时噪音全天扰民。
9月12日,莱阳市组织团旺镇政府、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村主任滕某有两台摘花生的机器,在村西侧厂房外空地处摘花生时尘土飞扬”问题。该处两台摘花生的机器确为该村村委主任滕某所有。现场查看时,摘花生机器正在运行,为群众提供摘花生服务,不少村民正在排队等候。摘花生机器的出渣口处有彩钢结构降尘室,有少量扬尘溢出。
2.“摘花生机器使用时噪音全天扰民”问题。现在正处于花生秋收季节,时间10天左右,周边村庄的群众都到此处摘花生,需求急切,有时机器运转到夜间10点左右。
加强监管,对出渣口进行防尘处置,并严格落实加工时间规定,晚上10点至上午7点不得从事加工活动,以免影响群众休息。
9月12日,莱阳市组织穴坊镇、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信访反映的石材加工厂实为莱阳市穴坊梅玲建材厂,位于穴坊镇西富山村村西,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李某玲,与孙某杰为亲属关系,经营范围为石材加工、销售,实际从事石子的分装打包和销售。
1.“孙某杰石材加工厂废料堆积在路边”问题。废料堆实际为该建材厂堆放的物料,约300立方米,堆放在路边设施农用地里,全部进行了覆盖,该地块为孙某杰从西富山村村委租赁。
2.“污水乱排,噪音扰民”问题。该建材厂只进行石子的分装打包和销售,不进行加工生产,不产生污水,不存在污水乱排问题,但在石料运输、装卸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噪声。
3.“在耕地上建厂房”问题。该建材厂东侧的土地于2001年取得了土地使用证,使用权面积为5080㎡。2015年该厂未经批准擅自扩建石料仓库,占用村集体土地672.95㎡,土地地类属一般耕地,不属于基本农田,莱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莱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2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莱国土资罚字〔2015〕519号),处罚如下:限期三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3459元。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莱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原莱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20日依法申请莱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莱阳市人民政府将尽快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按照程序督促企业对占用集体土地的仓库进行拆除,责成穴坊镇、自然资源规划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日常巡查,并严把企业生产关口,防止噪声扰民现象发生,切实保护好群众身边的生活环境。
村委主任邢某伟将村东河套、村南河套、村西山地约50亩土地(东河套地块为村民口粮地)占为己有,并且在土地上建成楼房和车间,侵占部分河道。违规将村西已被政府征用的土地建为垃圾场(具体位置:海市路与228国道交叉口西南角),倾倒建筑垃圾、腐烂的动物尸体等。
9月12日,蓬莱区政府组织南王街道办事处、蓬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蓬莱区水务局、蓬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蓬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信访反映的“南王街道邢家村村东河套、村南河套的土地”原为上世纪九十年代村荒废沙场,2005年邢某伟通过公开叫行,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将土地回填平整;信访反映的“村西山地约50亩土地(东河套地块为村民口粮地)”已被南王街道办事处作为预留用地,与邢某伟无关。现场核查,村东河套内有平房1处、二层楼房1处、二层临时板房1处,简易车间1处,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简易车间和部分硬化地面属于违建。经影像比对,该处面积约5.34亩(地类为坑塘水面5.26亩、园地0.08亩)。
2.该处建筑垃圾为随意偷倒形成的,并非垃圾场。现场抽调挖掘机对该处点位随机选址进行多点挖掘,未发现动物尸体。
蓬莱区水务局、蓬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南王街道办事处、蓬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对倾倒建筑和生活垃圾的问题依法处置;同时拟对占用河道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案件现已进入调查阶段。
阜山镇古山屯村,村以修建水渠为由在亭子水库河内大量挖取河沙,把河沙放到村内迟某红养鸡场西侧空地处。
9月12日,招远市组织阜山镇政府、水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村以修建水渠为由在亭子水库河内大量挖取河沙”问题。问题反映的亭子水库实为城子水库,该水库一处防护围栏门被破坏,防护围栏内的有一处沙坑,长18米、宽10米半岛.体育登陆、深约1.2米,沙量约210立方米,系非法采沙留下的坑。该处沙坑为近几年村民自用沙石陆续从该处采挖造成,并非一次性采挖,与该村党支部无关。
2.“把河沙放到村内迟某红养鸡场西侧空地处”问题。在迟某红鸡场西侧存有约90立方米的沙石,分别为古山屯村民马某方(迟某红妻子)夫妻、王某尧两户村民所有。其中,马某方夫妻所采沙石约20立方米,主要是硬化自家养鸡场内院子;王某尧所采沙石约70立方米,准备明年修缮房屋。两处沙石全部在村西南侧城子水库管理范围内采挖,目前都存放在迟某红养鸡场西侧空地处,未对外出售。
1.安排机械对沙坑进行平整回填,将堆放沙石清运至库区,并对围栏门进行封堵。9月16日,沙坑已全部平整,沙石清运完毕,受损围栏门也已封堵。
2.对马某方夫妻、王某尧非法采沙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对马某方罚款2000元,王某尧罚款5000元。目前,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新桥小区松园里63号楼和64号楼的居民在楼前通行道路上使用水泥私搭乱建的3个小棚子,小棚子主要是用于向外出租或者是装物品,有人员向小棚子内随意大小便,尤其是夏天大小便异味严重,居民无法开窗。
新桥小区松园里63号、64号单元楼洞前的居民阳台下有三个小棚,前期已列入拆违名单,其里面均已清空,没有小棚对外出租和存储物品的情况,地面无排泄物痕迹,也未闻到异味。
1.松山镇河南夼村20亩基本粮田被金山店村党支部刘某涛欲私自采淘金全部毁坏,土地己无法复原耕种。
9月12日,栖霞市组织松山街道镇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栖霞分局、应急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河南夼村20亩基本粮田被刘某涛欲私自采淘金全部毁坏,土地无法复耕”问题。该地块位于松山街道金山台村北、道路西,现场勘测毁坏土地14734平方米(22.101亩)。2016年11月该处土地由王某波承包建花卉基地,由于地表土壤不适合花圃育苗,将耕作层的土壤清除,造成了该处土壤的破坏。2019年郭某朋与王某波并签订《借用土地协议书》,将砂砾堆放在王某波的承包地内,造成了该处土地被压占无法耕种。经调查了解,不存在刘某涛有私自采淘金破坏耕地的问题。
2.“南夼村西山也被刘某涛露天开矿毁坏,面积达百亩”问题。所反映的地块位于松山街道河南夼西、金山村西南,占地约100亩,1997年原金山乡政府引进威海某公司(具体名称已不清楚)投资,在河南夼村西山探采过金矿,该处采挖痕迹系当时探采矿造成。2011年9月刘某涛承包了该处山峦用于樱桃等果树种植,不存在刘某涛露天开矿的问题。
3.“刘某涛在金山台村违法建设选矿场,开挖露天金矿,污染山泉水,破坏山岚林地”问题。2008年1月10日黄金某部取得该处探矿权,探矿证号:T77;勘查面积:3.57平方公里;探矿权期限:2008年1月10日至2013年3月31日;某部委托栖霞市顺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工程施工,采用井(坑)探方式,在金山台村东南共开挖矿井3处,现场遗留的矿井、毛石堆系当时顺发矿业探矿施工形成的。在探矿阶段,2011年某部未经审批开工建设了一座日处理矿石50吨的选矿厂,刘某涛出资30万元;某部撤离后,该选矿厂由刘某涛接手,2013年原松山镇政府发现该厂无相关手续后,责令停产办理相关手续,该厂随即停产至今;现场无生产痕迹,无废水排放。三处探矿点共占地约28.5亩,其中灌木林地12.2亩、旱地7.6亩、果园1.2亩、其他占地类型7.5亩,因原占地方某部已解散,对占地行为不予立案处罚。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栖霞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在原采矿井下游河沟取水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
2.由于该选矿厂无相关审批手续,且无法整治提升,列为取缔类“散乱污”企业;松山街道责令该选矿厂拆除设备,现已全部拆除。
3.栖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增加检查频次,对涉投诉的问题点位加强巡查管理,防止出现非法采挖行为。
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隆中路家家悦超市在周边小区居民楼之间的空地上建设砖混玻璃顶和铁皮屋,面积40多平,里面放置4个大功率空调外机,噪音严重。
9月12日,芝罘区政府组织黄务街道办事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家家悦超市位于隆中路北侧商业及居住混合区的商业网点内。砖混玻璃顶为小区建设时预留的两处地下空间通风采光通道,合计面积28平方米,并非家家悦建设,也未放置空调外机。铁皮屋分东西两处,系家家悦为降低空调室外机噪音,在室外机处建设的隔音房,隔音房内为家家悦超市冷柜空调的室外机,两处隔音房面积合计20平方米,其中东侧隔音房无屋顶。7月17日,家家悦委托山东公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噪音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黄务街道办事处已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噪声进行检测,计划于9月20日出具结果报告。
3.对隔音墙较单薄的西侧隔音房,加装一层隔音材料,再次降低噪音对周边的影响,以上工作于9月15日已整改完毕。
9月12日,莱州市组织虎头崖镇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反映的赵某田是虎头崖镇东小宋村村民,现场位于虎头崖镇西原村村北海边养殖区。2021年7月中旬,赵某田将移动式渣石震动筛拖至西原村村北海边养殖区,拟筛选石料,现场未发现加工石料行为。8月份期间,赵某田在养殖区内进行道路平整,在施工倒运渣石过程中,有扬尘现象。
莒格庄镇嵩口村,该村南山非法采沙屡禁不止,已面目全非,直接在现场水洗砂,导致村河流污泥满河,黄水泛滥,污染了饮用水源地。
9月12日,牟平区组织莒格庄镇政府、自然资源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牟平分局、水务局、砂石办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信访反映的“嵩口村南山非法采沙屡禁不止”问题,不属实。问题点位位于莒格庄镇蒿口村南,距蒿口村约900米,距村河道上游约800米,经营业主为曲某云,现场存有河砂砂堆,为荣华公司2020年进行种鸡厂厂区建设时清理平整土地产生,该地块于2019年12月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2021年5月,牟平区政府下发《进一步加强山石矿山、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方案》,要求由烟台鑫汇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区政府指定平台对砂石资源统一管理。对此,由该公司对留存砂堆进行依法处置,于7月26日公开拍卖,砂堆约为7.1万方,由曲某云拍得。该处砂堆有合法手续,非法采砂问题不属实。
2.信访反映的“直接在现场水洗砂,导致村河流污泥满河,黄水泛滥,污染了饮用水源地”问题,部分属实。曲某云拍得该砂堆后,从事洗砂作业,未取得环保等相关手续;目前该洗砂点未生产,现场有洗砂痕迹。该洗砂点有洗砂设备一套及数堆砂石,洗砂设备北侧当事人利用当地自然沟渠设置了4道拦截,作为洗砂循环用水沉淀池,废水循环利用,未外排。执法人员对该村的河道进行查勘,河道水质清澈。该区域内无饮用水水源地。
莒格庄政府、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牟平分局、水务局责成曲某云立即拆除该洗砂点现场生产设备及取水设施,目前已拆除完毕。拆除沟渠设置的4道拦截,对现场土地进行平整,计划于9月30日前整改完毕。
蓬莱区沙河路以东、神境路以南的场地原原为涂料厂、化工厂场地,于2018年以蓬莱区沙河场地修复项目为名开始修复,修复了一段时间后停工,场地内堆放大量土方;一个月前,往外大量拉土,土拉到了蓬莱区石顶位置;项目停工后,污染没有消去,场地周边味道很大,居民无法开窗,投诉人怀疑未开展修复。
9月12日,蓬莱区政府组织蓬莱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登州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沙河片区土壤修复项目于2018年12月开工,由烟台市蓬莱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城投集团”),修复范围包括前卫化工、磷肥厂、新光颜料、康爱特维迅四宗约379亩土地,项目总投资约9982万元。2019年12月因项目场地内地下水流动性大及修复区外仍存在污染的问题,修复难度增大,工程进展减慢。
2.信访反映的大量土方是土壤修复项目开工前,外界堆存的建筑垃圾,约30万立方米。区城投集团于2021年6月中旬开始了沙河片区内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建筑垃圾全部外运至蓬莱区石顶填埋,蓬莱区石顶为蓬莱区确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本次外运建筑垃圾包括修复区域内的磷肥厂以及修复区域外的飞龙工贸、瀛洲酒业区域内堆存的建筑垃圾,共外运约14万立方米,外运建筑垃圾不涉及修复后的土和污染土。
3.该区域污染土未修复完,致使场地周边存在异味。修复项目开工前已对修复区域周边进行了围档、对修复土进行了覆盖。2021年9月12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委托第三方对该场地周边进行了检测,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满足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蓬莱区小门家镇野王村东侧有一家无名大型洗沙、石子厂,扬尘污染严重,非法抽取地下水。投诉人称多次反映未果,因中央督察目前停产中。
9月12日,蓬莱区政府组织小门家镇政府、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蓬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信访反映的洗沙场和石子厂实为蓬莱市小门家镇野王石灰石经销处,该公司《年产70万吨石料加工项目》于2019年7月通过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审批(蓬环报告表[2019]35号),生产加工石子和机制砂,建有封闭厂房、除尘设施,主要道路硬化,沿途设有喷淋、雾炮等设施。生产用水来源为杏山矿区石坑内存水。2021年1月10日因省内矿山安全排查停产至今。现场无物料堆存,也未发现水井。
该企业因不符合产业规划定位,小门家镇政府组织人员对其设备厂房进行拆除,预计9月24日前完成。
蓬莱区投诉人反映该区所有20多家洗沙打石子都是非法的,督察组一来就停产,包括小门家镇杏山村的石子厂(打着恢复治理的名义打石子卖石头)、刘家沟镇政府南50米一家大型洗沙厂等。
9月12日,蓬莱区政府组织小门家镇政府、刘家沟镇政府、蓬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等相关部门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蓬莱区2021年5月开展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全市的砂石行业进行摸排。经排查,蓬莱区现有8个砂石企业获环保审批,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对手续不全的沙石企业分别采取了拆除、责令停产、原料封存等措施。截止9月14日,已拆除沙石企业4家,正在拆除8家,责令停产4家,立案查处非法案件4起。
2.小门家镇杏山村没有石子厂,在“小门家镇杏山区域综合恢复治理”区内(2019年5月完成《蓬莱市小门家镇杏山区域综合恢复治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有综合恢复治理项目配套的两个石子加工点,处理剥离的废石料,外售收入用于综合恢复治理。目前正在按照方案要求施工。
3.刘家沟镇政府已按散乱污企业标准对镇政府南50米的洗沙厂进行取缔,已于9月17日完成拆除清理工作。
1.打击与整合并举,全力开展“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规范砂石采挖、加工、销售秩序。
9月12日,蓬莱区政府组织北沟镇政府、蓬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等相关部门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中兴电力蓬莱超超临界燃煤电厂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7年12月28日经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鲁环审[2017]60号)。该项目于2018年9月开工建设,2019年12月因资金原因停止建设,至今未恢复建设。
该公司院内无洗沙单位,只有项目建设配套的混凝土搅拌站,所需的沙、石子和水泥等材料全部外购。现场没有物料堆存,整个厂区长草荒芜,无扬尘。施工方没有抽取地下水,院内也未发现水井。
南王街道办事处姜沟村南东凤混凝土搅拌站,非法占用村土地40多亩,粉尘污染严重,投诉人称村民种的大樱桃被粉尘污染。
9月12日,蓬莱区政府组织南王街道办事处、蓬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等相关部门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蓬莱市东锋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占地23.9亩土地,(二调数据,建设用地20.6亩,农用地3.3亩),所占农用地属于非法占地。该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于2020年6月16日通过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审批,目前项目已建成正在组织环保竣工验收。
2.该公司已按环评要求建设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大部分物料在密闭仓库中储存,少量物料堆放在物料场,并已完全覆盖。该公司购买了雾炮、洒水车,定期对厂区道路进行洒水。2021年9月12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委托第三方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性检测,粉尘、噪声检测结果均不超标。现场检查时,企业已按要求对物料覆盖,无扬尘现象。该企业周边100米内无大樱桃种植,也从未接到村民大樱桃被该企业粉尘污染的举报。
1.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将强化督导检查,督导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及时洒水降尘,防止扬尘现象的发生。
9月12日,蓬莱区政府组织北沟镇政府、蓬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等相关部门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信访反映的龙鼎水泥厂实为蓬莱市九顶粉磨有限公司,2007年11月14日,烟台市环保局对该公司的《水泥粉磨生产线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复,2010年6月25日该项目通过环保部门验收。2021年10月30日该公司完成排污许可证延续(证号:45K001)。生产工艺中有破碎工序,不是石子厂。该企业按环评要求建有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该公司自行检测报告显示,颗粒物均达到排放标准。现场检查时,物料主要存放于库房内,少量物料存放在四周设有抑尘网的场地内并完全覆盖。厂区及道路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产生。但地面清扫不够彻底,车辆通过时,有一定扬尘产生。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责令该公司进一步做好厂区和道路的清理保洁工作,及时洒水,最大限度减少扬尘。
9月12日,蓬莱区政府组织北沟镇政府、蓬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等相关部门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北沟镇两铭村村东共有石子厂两处,2021年7月北沟镇政府已按散乱污标准对其进行了取缔。现场核查时,设备均已拆除,剩余料堆已覆盖,未发现扬尘现象。
9月12日,蓬莱区政府组织紫荆山街道办事处、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等相关部门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对阳光丽景小区周边进行排查,发现异味分别来自小区周边农村畜禽养殖、菜园粪池与堆肥点、农村旱厕污水清运。
1.蓬莱区紫荆山街道办事处取缔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规范管理限养区内养殖户,粪便干、湿分离,日产日清,减少异味排放。
3.蓬莱区住建局、紫荆山街道办事处协调农村旱厕清运人员将生活粪污运至指定的中转收纳池内(密闭加盖),集中处理。
烟台市莱州市金仓街道仓北养殖区,2017年11月份、2018年3月养殖区内发生危化品泄露,污染地下水,目前养殖区内地下水中有刺鼻性气味。
9月12日,莱州市组织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公安局、海洋发展和渔业局、金仓街道办事处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反映的危化品泄露区域,位于莱州市金仓街道仓北村水产品养殖区,养殖大棚用水全部来源于地下水。2017年11月王某辉育苗场淘汰燃煤锅炉,新上醇基燃料锅炉,王某辉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燃料油跑冒滴漏现象。2018年6月因吊罐过程中阀门损坏,导致燃料油泄漏。
2.自2018年5月起,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地下水污染问题,莱州市先后委托山东海事司法鉴定中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对养殖场区域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鉴定,结论为:信访棚养殖池内石油烃没有超过海洋生物质量标准;金仓街道仓北村受燃油泄漏污染区域的地下水的石油类含量不影响开展大菱鲆工厂化养殖。
3.2020年11月王某辉擅自处置危险废物案经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处王某辉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2.24万元。
烟台市海阳市留格庄镇杜家村,整个村子是核电生活区的水源(杜家河)上游,村民从某连将生活垃圾、药瓶倾倒在河流内,造成污染。
9月12日,海阳市组织留格庄镇政府、核电园区管委、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信访反映的河段横穿杜家村,位于核电生活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上游,直线米左右。杜家村已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垃圾箱已覆盖杜家村全域,垃圾箱垃圾由海德康桥物业公司负责定期清理。
2.信访反映的“村民从某连将生活垃圾、药瓶倾倒在河流内,造成污染”问题,部分属实。“从某连”实为“丛某连”。河道内存在少量垃圾漂浮物,但未发现药瓶,不能确定是由丛某连倾倒。9月12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对河道水源现场取样,经检测,水质达标。
2.镇村两级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杜绝将垃圾丢弃到河道的现象发生。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发现垃圾,及时清理,坚决维护良好生态环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