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5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现场检查发现,邹城市科威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保存的喷漆房运行记录显示,该公司于2019年6月7日8时至10时进行了喷漆生产,生产人员陈述当日实际没有进行生产半岛.体育注册。当事人存在不按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置情况、监测记录以及其他环境管理等信息,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邹罚告[2019]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半岛.体育综合,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到我局三楼规划财务科领取,将罚款缴至恒丰银行济宁邹城支行(太平东路1286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